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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二)加强区域协调,强化规划管理
  ——加大区域协调力度,突出建设重点。
  (1)完善区域规划和城镇规划。按现代化的要求在全省划定都会区、城镇密集区、产业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性功能区,合理构建城镇职能分工、等级规模和空间布局体系。尽快完成省、市、县域三个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2)加强政府导向作用和协调功能,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正确引导资金、人口等资源向城市集中。特别要建立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发展协调机制,使珠江三角洲城镇之间协同发展,成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领头羊。
  (3)因势利导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根据现实及发展需要,适当合并部分城市和建制镇。协调好各城镇开发的内容、区位和时序,实现区域基础设施共享,并确保区域生态保护、社会公益性项目的落实。
  (4)促进中心镇发展壮大,培育新的城市化增长点。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选定2-3个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规模优势明显的中心镇,确立为发展重点。
  ——改进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1)在地级以上城市,成立由党政领导、政府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参加的规划委员会,承担起规划的综合决策与协调、监督作用,实现规划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
  (2)逐步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化制度,切实发挥其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3)加强规划监督与指导,逐步实行各级城镇重点开发和保护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追究制度。
  (4)全面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的编制、审批过程中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使公众参与制度化、法定化。
  ——改革城镇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城镇全面发展的管理体制。按照“划分事权、分权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一方面保证上级机关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赋予地方较大的管理自主权。
  (1)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城市管理权限上,实行“四个”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审批权集中统一,不能下放到各区各部门,由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土地出让权集中统一,开发性用地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招标拍卖,公益性用地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城市建设资金集中统一,各方面分散的城市建设资金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城市建设项目的确定集中统一,凡是新征土地进行建设、规划区马路两侧改造项目,从立项到动工都要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2)对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建设管理审批权等方面的权限,逐步完善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城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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