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的土地使用制度。
(1)建立异地开发、补充耕地制度,推行较大范围内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土地置换政策,形成一个既保持全省耕地总量平衡,又能保证城镇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体系。
(2)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促进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市场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换和交易。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以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进镇农户的承包地,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或转包承包权,但不得丢荒,长远应考虑逐步收回。
(3)在用地指标分配和用地审批上实行倾斜政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建设用地向中心镇集中,鼓励其发展壮大;对一般城镇可适当紧缩供地数量或对其建设项目从严控制,避免盲目无序发展。
(4)鼓励农村土地整理。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退宅还田、退建还耕的土地,经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不占当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5)将农村新增宅基地指标集中使用,新建住房尽可能安排在城镇住宅小区,逐步减少和避免分散建房。村宅拆旧建新时不得原址重建,逐步实行宅基地“以旧换新”,对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农户,在城镇建新房所需宅基地的收费应适当减免,或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适当优惠。允许进镇农民采取有偿方式,依法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原集体组织范围内合理流转。
——引导城镇产业集聚。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提高乡镇企业的档次和规模,避免天女散花式的工业布局带来的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
(1)对进入城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工商企业,应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各种人为限制,如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以及市场准入门槛高等,为他们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
(2)允许有经济实力的乡镇企业购买城市企业、对城市企业参股、控股和或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形成新型的混合经济实体。
(3)大力推广农民共有的股份合作制等以资产为纽带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继续推行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分散的乡镇企业逐步向城镇集中提供良好的机制保障。建立区域性乡镇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或股权转让中心,增强产权的流动性,促进农村工业的空间集中化发展。
(4)通过拆村并点,减少城镇建设区外分散的自然村落数量,促进城镇工业区、商业区和住宅区的相对集中、连片发展。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严格限制工业零星布点,引导“工业进(工业)园”;大力提倡发展公寓式住宅,鼓励分散的居民点迁移合并,引导“村宅进(社)区”;鼓励商贸活动到镇区内成行成市经营,引导“商业进(市)场”。
——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分区域、分步骤推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地区的农村区域及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如珠江三角洲核心地区,可推行“公司化大农场制”;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农户以兼业农户为主的农村区域,如珠江三角洲边缘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统一组织农民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经营收入按股份分红;乡镇企业不发达、人均土地资源匮乏的农村区域,如东翼地区,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逐步培植农业经营大户;乡镇企业不发达、人均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村区域,如西翼地区和广大山区,鼓励农民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资金、技术、劳力入股,开展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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