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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初步形成东西两翼城市群。东翼以汕头为中心,利用依托珠江三角洲,联结闽西南和赣东南,邻近港澳台及侨乡的优势,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及华南地区重要的城镇密集区之一;西翼以湛江为中心,发挥海洋型经济特色和港口优势,实现农业起步型城乡一体化和重工业化为主的城市化,建成大西南地区经济中心。
  ——积极推进山区地区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地方工业化为动力的城市化进程,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强化韶关、清远、梅州、河源、云浮等市城区的区域中心作用,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城镇,加强经济、信息、文化等方面与珠江三角洲核心地区的联系和交流,为广大山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扎实基础。
  ——到2005年,全省将建成人口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5个,包括广州、深圳、佛山—南海、汕头、湛江等;人口规模50万以上的大城市7个,包括珠海、韶关、东莞、中山、江门—新会、肇庆—高要、顺德等;2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35个,包括惠州、梅州、潮州、揭阳、河源、汕尾、茂名、阳江、清远、云浮、增城、开平、台山、惠阳、惠东、博罗、潮阳、澄海、饶平、潮安、惠来、普宁、海丰、陆丰、吴川、廉江、雷州、高州、化州、阳春、电白、英德、乐昌、罗定、兴宁等。建成300个左右适应现代化需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具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中心镇,使其成为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三、工作重点及政策措施
  (一)改革相关制度,引导要素集聚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1)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原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逐步实行“以居住地为条件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以所从事职业为标准划分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2)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凡来我省工作的博士、硕士、学士毕业生,应准予其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对居住在所购买的商品房或合法自建的住宅的,应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兴办实业的,可允许其境内亲属入户。
  (3)广州、深圳两市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着重吸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条件;对前来投资兴办实业的,按其投资规模(具体数额由市政府确定),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4)其他大、中城市,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大量吸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条件,对前来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支持当地经济建设的,按其投资规模(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5)重点推进小城镇人口城市化过程,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村居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并真正成为城市人。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的人员及随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地城镇户口;对在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1/3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仍在城镇居住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居民。(6)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体制的改革,经批准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入学、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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