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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十五”扶贫开发纲要的通知

  (十六)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加快贫困农户的劳动力转移。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若干星火密集区,借助高校和科研机构力量建设农业高新科技范围,提高小城镇素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贫困地区的小城镇建设要因地制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实施、梯度推进的原则,高起点建设一批中心镇和中心村。将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建设成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中心。要积极吸纳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创办发达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对口帮扶市县的劳动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劳务合作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使贫困户每户输出一个劳动力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进一步办好贫困户青年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输出劳动力的素质,并做好岗后的跟踪,保障输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十七)继续深入做好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多年的实践证明,省直单位定点帮扶和沿海发达市对口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要进一步总结帮扶经验,规范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工作。中央驻穗单位、省直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定点帮扶,继续选派有培养前途,有志改变落后面貌的年轻干部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职锻炼和帮助开展工作。财政体制改革后,省直部门的机动财力减少,扶持资金要量力而行,不可强求。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定点帮扶工作,千方百计发挥本部门、本企业的优势,推动帮扶县脱贫奔康。
  沿海发达市帮扶工作要扩大规模和提高水平。扩大规模就是要组织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口帮助,积极推进企业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经贸合作,支持有效益的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提高水平就是要同省的扶贫开发计划结合起来,使政府的帮扶资金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十五”期间,沿海发达市财政每年帮扶每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金定基数为500万元,每年递增5%,帮扶资金实行规范性管理,每年由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征询对口帮扶市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双方政府签订帮扶协议,明确范围、明确项目、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财政补贴及发放工资和奖金。沿海帮扶市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帮扶工作,双方都要指定扶贫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
  (十八)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积极开展社会扶贫工作。社会扶贫工作是指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地区,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家、个体户和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国际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鼓励和倡导他们,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形式,捐资捐物直接支持贫困户和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扶贫、民政部门要开辟渠道,承接和收集各种有用的闲置设备、物资,组织援送到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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