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增加扶贫投入。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的规定,根据我省新时期扶贫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省级、市级以及县级财政必须把扶贫开发专项投入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扶贫投入。省级财政从2001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支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省财政视每年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安排扶贫专项资金。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专项用于16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路建设。以200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为基数,按照10%的年度递增比例,确定2001—2005年16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充分调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积极性;对16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去“造血型”项目造成的债务负担问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省各职能单位的专项资金,要向山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各山区县、扶贫开发重点县要下决心精简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严控编制管理,减少财政支出。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开展扶贫信贷和小额信贷业务,突出支农重点,优化信贷投向,发挥金融纽带促进脱贫奔康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支农信贷资产保全和还贷工作。
(十三)要强化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扶贫开发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对象和范围,重点用于改善和提高贫困镇、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改造,贫困地区干部素质培训和贫困农户职能技术培训,不得用于非扶贫性质项目。扶贫项目要逐步推行专家论证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实行项目和资金申报承诺制,签订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承诺合同,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行政村和农户,并实施三公开、两监督,即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从体制上防止扶贫资金的挪用、截留和贪污浪费的现象。
(十四)鼓励支持大中城市的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山区、贫困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招商引资,加强同珠江三角洲及外资企业的经贸合作。支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与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凡是到贫困地区兴办商品生产基地或生产车间,带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同样视为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支持。鼓励支持贫困地区以资源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或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转让、转包、租赁等形式,同各种农业企业和外来资本联合经营。
(十五)实施科技扶贫,开展贫困户的技能培训。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是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针对贫困地区产业开发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能力弱和农民综合素质低的状况,在种植业、园艺业、养殖业、生物业、土特产业、加工业、贮藏保鲜业等领域,选择一批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在贫困乡镇和农户中推广应用。扶贫部门要以贫困户学会一门实用技术和找到一条致富路为目标,积极开展面对贫困户的实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方法要讲求实际实用实效,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商品生产基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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