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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1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二)水稻。以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定等,出糙率不得低于75.0%(三等),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0%;黄粒米控制在5.0%以内;谷外糙米控制在10.0%以内;色泽、气味正常。为了促进农民发展优等水稻,从今年秋粮上市起,四、五等水稻退出保护价范围,随行就市,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玉米、水稻各项质量的控制指标超过上述规定的,按等外粮处理。等外粮仍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收购,其收购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三、粮食的计价办法
  (一)各品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各项目增扣价、扣量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水分: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指标(玉米14.0%,水稻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并核收粮款总额0.3%的整晒费;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增价、不扣量、不收整晒费。
  为促进玉米降水,对玉米水分超过23.0%的实行加收整晒费的政策。即:玉米水分在23.0%(不含23.0%)—30.0%的,在按规定扣量、收整晒费的基础上,每公斤另加收整晒费0.01元;玉米水分在30.0%(不含30.0%)以上的,在按规定扣量、收整晒费的基础上,每公斤另加收整晒费0.02元。
  2、杂质: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指标(玉米、水稻均为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扣量。
  3、玉米不完善粒:以容重定等的,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以纯粮率定等的,不完善粒参加纯粮率计算,不再单独扣价。
  4、玉米生霉粒: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指标2.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5、水稻整精米率: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整精米率指标60.0%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水稻谷外糙米: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指标2.0%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7、水稻黄粒米:以国家标准规定的黄粒米指标1.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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