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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1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1年秋粮
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1]227号 2001年11月6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精神,稳定粮食生产,按照国家计委、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和国家计委、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政[2001]145号)、《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1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的收购价格
  (一)收购价格。玉米、水稻定购价和保护价仍执行同一价格。玉米每百公斤标准品(二等,水分14.0%)价格由上年的84元提高到91元;水稻在上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开地区差价,全省分为三个价区,每两个价区之间每百公斤差价2元。其中:一价区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水分14.5%,下同)价格为116元,二价区每百公斤标准品价格为114元,三价区每百公斤标准品价格为112元。各品种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等级差价。玉米、水稻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仍按现行标准每百公斤4元不变。
  (三)优质优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水稻,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二、粮食的质量政策。
  各品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收购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1月1日批准的粮食国家标准。玉米执行《GB1353--1999玉米》标准,但定等实行两种办法,即水分在23.0%(含23.0%)以下的以容重定等;水分在23.0%(不含23.0%)以上的以纯粮率定等。其它指标均按《GB1353--1999玉米》标准执行。水稻执行《GB1350--1999稻谷》标准。玉米、水稻各项质量的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玉米。以容重定等的,容重不得低于660g/L(三等),以纯粮率定等的,纯粮率不得低于91.0%(三等);生霉粒控制在5.0%以内;色泽、气味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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