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199号 2001年10月15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海林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发[2001]131号)收悉。海林市城市供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致使企业经营出现了亏损。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考虑到海林市供水公司在管理上尚有潜力可挖,经研究,同意海林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