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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二、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各级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辖区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1)12号)中规定必须关闭的煤矿的关闭任务。
  关闭矿井已做到:井筒彻底炸毁填平;生产设备、工业广场建筑及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地貌;吊销全部证照;公安部门按规定统一清理和处理民爆物品;安置遣散全部从业人员。
  (二)乡镇有证煤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进行了有效整治,真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三)保留的有证乡镇煤矿,验收手续齐全。
  (四)本地区已关闭的矿井没有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整治期间没有出现违法生产或未经省验收就恢复生产的现象。
  (五)整治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已及时结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恢复生产的验收标准
  (一)矿井法定证件(三证一照)、图纸齐全有效;
  (二)矿井采用主扇全压通风,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三)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完善;
  (四)矿井人员升降使用专用设备;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专用绞车和绞车缠绳;
  (五)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齐瓦斯警报器,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六)掘进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巷道,风量符合规定,无瓦斯超限;
  (七)矿井具有两个以上直达地面并可行人的安全出口,配备救护队伍或与附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合同;
  (八)矿井污水和矿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九)矿井招工必须经劳动部门许可,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四、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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