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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1]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


  为规范、统一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按时完成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组织与领导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有验收任务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粤府办〔2001〕87号通知精神,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应的验收组。省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验收的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验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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