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控制占用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合理划分事权,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和缴纳工作。尽快建立起耕地保护机制,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促进存量土地合理利用;逐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开展土地储备和使用结构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挖掘土地资产利用潜力,增加土地资产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二、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调动各地管好土地的积极性
(一)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30%以后,其余的70%,划归省级45%,统一调剂使用;划归各市25%,并承担相应的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务。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办法和程序,仍按财政部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规定办理。划归各市的25%部分,省采取“先缴后返”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返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同时明确,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1999]100号)第七条中,“如确需减免,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的规定停止执行,省政府也不再受理申报减免事项。
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