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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

  (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所得收入归本人所有。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与科技人员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科技人员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十一)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由于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科学、合理、杰出的管理给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除外)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试行意见涉及的其他税收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组织实施
  我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实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人事部门要协助相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及专利权的纠纷,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小组),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公开、公正。分配委员会(小组)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涉及本人的分配时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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