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1年起连续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
(三)事业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可从该技术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3-5年内,每年可将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
(五)鼓励高校、科研等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可从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35%,其中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六)经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其收益分配可在上述规定比例上提高10%。
(七)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事业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允许该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权属关系前提下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该事业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组织力量帮助成果完成人、参加人进行成果转化。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参加人签订协议,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的,事业单位可享有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权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也可以各自进行开发、转化。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与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以奖励或其它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实施转化中开发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其他人不再参与分配。
(八)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所获收益,可从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45%。
(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挥科技专长,自愿到县、乡、镇、村兴(领)办企业或者承包土地。科技人员在完成合同后所得收入,在向所在单位缴纳经营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后,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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