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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

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
(渝办发[2001]9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加速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本试行意见中的技术要素是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生产时投入的智慧和能力,即运用先进知识、先进经验、先进技术从事社会生产特别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职务活动。本试行意见中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有: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既可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提倡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科技人员采取股权等方式分配,以促进科技人员与生产企业更紧密地结合。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折价入股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作价金额占公司、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作价入股的职务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20%的股份,最高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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