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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

  1、规范农业用水价格行为,将农业用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乡镇及乡镇以下的机电排灌收费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重新从紧核定收费标准,报省辖市物价、水利部门审定后执行,并报省物价、水利部门备案。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机电排灌收费,省将修改《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定办法》,请各地物价、水利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2、实行水费公示制度,提高透明度。各地水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结合涉农收费公示的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应核定到用户的最终水费标准。为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应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向用户收取农业水费,收费部门在收取水费后,再按规定将水费向有关部门缴纳。水管单位应实行水费帐务公开,在村组公布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等,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3、水管单位要控制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为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水管单位要加快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千方百计的降低运行成本,减少水价上涨的压力。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维修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各地物价部门要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
  三、认真落实各种政策措施,保证水价改革顺利进行。
  1、为降低自来水价格,节省建设成本,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区域供水。凡城市水厂通过乡镇、村总表转供给农村用户的自来水,暂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
  2、为支持农村改水工作,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凡被列入省政府确定的23个农村改水县的农村改水用电价格仍继续按城市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3、今年内暂不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在明年征收农业水资源费时相应抵扣。
  4、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精神,原15个农村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5、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省考核的14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的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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