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
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
(苏价工[2001]342号 2001年11月5日)
各市、县物价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供水事业的发展。但是农村供水价格方面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价行为,加强水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农村自来水价格是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县物价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约束成本上升,千方百计降低农村水价。
1、各地物价部门要对农村自来水价格进行一次整顿,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从紧核定农村自来水价格。要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以约束供水成本的上升。要大力推进区域供水,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逐步做到同一供水区域内城乡用水同价,以减轻农民的水费负担。
2、农村供水价格由制水成本、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各地物价部门在规范价格构成的基础上,要重新核定到户水价,以规范水价行为。各地不得在自来水价格外单独向农民收取水增容费、水厂建设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农村自来水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应纳入到自来水成本中,在水价中解决。
3、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为防止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的出现,各地应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4、为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应按规定实行听证会制度。
二、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各地物价部门要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特别是农业水价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以整顿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