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01]209号 2001年11月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精神,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
1.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所辖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48000元;
2.其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辖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