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区北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2、屠宰厂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按每头生猪(不足一头按一头计)1000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厂资格。

  附:

肉类批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肉类批发行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批准成立,应接受商品流通、工商、兽医检疫、卫生防疫、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市场供应。
  1、遵纪守法,文明经商,遵守肉类批发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定点屠宰厂的管理制度,并与屠宰厂签订经营协议书,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风险保证金,违反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批发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肉类供应。组织生猪货源,应优先收购市菜篮子工程生猪基地和市区农户饲养的生猪,以促进本地生猪生产。生猪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购进生猪要讲究质量,按质定价,不得压级压价,进厂生猪必须服从检疫。
  4、批发行之间要互相协作,定期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生猪货源、物价及有关经营情况。
  5、肉品批发价格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批发行应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实行公平、公正、合理交易。
  6、每天下午8时前向定点屠宰厂业务部门报送委托屠宰计划。每日送宰生猪头数低于已报送宰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按每少一头生猪补偿屠宰厂25元。如定点屠宰厂因加工能力跟不上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生猪产品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按每头生猪25元向定点屠宰厂收取补偿金。
  7、可按每头生猪100元向零售商收取购肉定金。零售商不按订数取货或超过双方约定取货时间1小时的,经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后,批发行有权没收购肉定金,并将余货处理。如供应零售商肉品数量少于其已报计划的,缺少部分按每头生猪100元补偿当日缺货的零售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