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屠宰厂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按每头生猪(不足一头按一头计)1000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厂资格。
附:
肉类批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肉类批发行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批准成立,应接受商品流通、工商、兽医检疫、卫生防疫、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市场供应。
1、遵纪守法,文明经商,遵守肉类批发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定点屠宰厂的管理制度,并与屠宰厂签订经营协议书,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风险保证金,违反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批发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肉类供应。组织生猪货源,应优先收购市菜篮子工程生猪基地和市区农户饲养的生猪,以促进本地生猪生产。生猪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购进生猪要讲究质量,按质定价,不得压级压价,进厂生猪必须服从检疫。
4、批发行之间要互相协作,定期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生猪货源、物价及有关经营情况。
5、肉品批发价格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批发行应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实行公平、公正、合理交易。
6、每天下午8时前向定点屠宰厂业务部门报送委托屠宰计划。每日送宰生猪头数低于已报送宰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按每少一头生猪补偿屠宰厂25元。如定点屠宰厂因加工能力跟不上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生猪产品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按每头生猪25元向定点屠宰厂收取补偿金。
7、可按每头生猪100元向零售商收取购肉定金。零售商不按订数取货或超过双方约定取货时间1小时的,经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后,批发行有权没收购肉定金,并将余货处理。如供应零售商肉品数量少于其已报计划的,缺少部分按每头生猪100元补偿当日缺货的零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