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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区北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4、做好厂内存栏生猪的防疫保护工作。合理调剂库存生猪加工上市,确保市场鲜肉供应。
  5、配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屠宰厂的屠宰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持有上岗证和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应配备持有广东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肉检员证》的肉品检验人员。
  6、定点屠宰厂必须配备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的屠宰技术设备,并加以不断完善,改进肉品加工条件和技术,掌握好开宰及收宰时间,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屠宰加工工作。
  7、定点屠宰厂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
  二、定点屠宰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在屠宰加工环节如损坏猪肉或缺少鲜肉(检疫、检验部门割检的除外),经屠宰厂与批发行核实后,由屠宰厂负责赔偿。在检疫、检验过程中,不能出厂的胴体或内脏,由驻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厂肉检部门出具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鲜肉出厂前,屠宰厂必须与批发行交接清楚,出厂门后发现丢失生猪产品的,由批发行负责。
  3、在屠宰加工过程出现丢失生猪和因屠宰厂责任造成质量差异和机械损伤的,由屠宰厂负责赔偿批发行,如双方协商不成,由驻厂的工商所裁决。
  4、屠宰厂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每天上午5时30分前屠宰加工完毕,并按时交给批发行;赶市鲜肉从上午10时开始屠宰,确保午市供应。如因加工能力跟不上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生猪产品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每头赔偿批发行25元。如批发行每日送宰生猪头数低于已报送宰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可按每少一头生猪25元向批发行收取补偿金。
  5、为防止内脏污染胴体,屠宰厂加工的生猪以总肉出厂。每头猪的大小肠、网油等猪下水,由屠宰厂以6元的价格向批发行收购,通过深加工后方能上市。
  6、屠宰厂必须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
  7、屠宰厂应为市区北区生猪饲养者的生猪委托加工提供方便,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屠宰厂未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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