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原在招投标批发行、买手时签订的协议应根据本方案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4、上述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屠宰办和市肉联厂负责,要求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5、各批发行原拖欠的屠宰税费应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调查研究和制定方案阶段:2001年9月8日至11月上旬。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改革方案,由市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
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11月10日,市长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11月11日开始,各新闻媒体推出与“放心肉”有关的新闻报道;
11月25日前,三个区分别相应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并召开批发商座谈会,进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教育;工商部门分别召开各肉菜市场的零售商会议,进行政策宣传。
方案启动实施:11月26日开始,改革方案全面启动实施。同时,11月26日至年底前,集中组织整治行动。升平、龙湖、金园三个区对辖区内私宰生猪和贩卖私宰肉的行为分别进行集中打击;工商部门对肉菜市场及周边销售私宰肉的违法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市执法队配合行动。从2002年1月1日起转入正常管理,由各责任区及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附:
定点屠宰厂管理暂行规定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疫、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的经营条件,负责市区生猪产品供应的屠宰加工任务,从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
一、定点屠宰厂的职责
1、执行国家《
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测和监督。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病猪与健康猪分离、分宰或处理,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工作。保证屠宰过程设备卫生,用品安全,排污合格,确保厂内外环境及肉品加工无污染。
2、执行国家《
动物防疫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和检查监督,进场生猪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放行。认真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检验,杜绝病害肉出厂。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在胴体盖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和屠宰厂肉品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及上市凭证,方能出厂上市销售。
3、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对检出的病死生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猪肉,应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