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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由市人民政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验收合格的小煤矿方能恢复生产。
  七、实施步骤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从10月1日到10月30日为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验收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市)进行验收;2001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总结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验收。
  八、政策措施
  (一)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建设项目。“十五”期间要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凡新办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报批,防止重复建设。
  (二)严格煤矿“四证”的审批发放。根据国务院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四证”的审批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对以往发放的证照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除工商营业执照于2001年12月底前予以注销或吊销外,其它证照要于2001年11月底前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重新核发各种证照。对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小煤矿用工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作为特殊工种,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对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厉查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侦察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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