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管理部门撤销所有批准文件,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注销银行帐户。
(三)所有地质、生产、建设技术资料交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归档。
(四)矿井完全毁闭,不留任何生产设备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矿井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撤除。
(五)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物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银行不得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六)关闭矿井名单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告。
五、整顿保留小煤矿的验收标准
(一)有经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二)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布局合理,实行正规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无边界资源纠纷和超层越界开采。
(四)煤矿矿长持有《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六)矿井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机安装在地面。
(七)矿井配备瓦斯检测器、放炮器、安全矿灯,按规定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煤矿设备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八)有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突措施,事故隐患已得到处理。
(十)有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煤矸石有固定的堆放场所,污水排放有限期治理措施。
(十二)矿内矿外、矿井上下调度通讯畅通。
(十三)生产规模适度,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
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程序
(一)企业按照验收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初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意见。
(三)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经委、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负责对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小煤矿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组,负责监督、监察。经验收后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并签署检查验收意见,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