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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炭管理部门撤销所有批准文件,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注销银行帐户。
  (三)所有地质、生产、建设技术资料交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归档。
  (四)矿井完全毁闭,不留任何生产设备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矿井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撤除。
  (五)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物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银行不得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六)关闭矿井名单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告。
  五、整顿保留小煤矿的验收标准
  (一)有经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二)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布局合理,实行正规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无边界资源纠纷和超层越界开采。
  (四)煤矿矿长持有《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六)矿井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机安装在地面。
  (七)矿井配备瓦斯检测器、放炮器、安全矿灯,按规定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煤矿设备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八)有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突措施,事故隐患已得到处理。
  (十)有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煤矸石有固定的堆放场所,污水排放有限期治理措施。
  (十二)矿内矿外、矿井上下调度通讯畅通。
  (十三)生产规模适度,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
  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程序
  (一)企业按照验收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初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意见。
  (三)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经委、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负责对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小煤矿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组,负责监督、监察。经验收后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并签署检查验收意见,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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