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1]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国办发(2001)25号),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淘汰生产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杜绝非法开采,合理调整煤炭生产结构,控制小煤矿的重复建设,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煤炭生产秩序。
二、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范围
按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统一验收标准,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协同配合的原则,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不全以及年设计生产能力达不到1万吨的矿井;整顿关闭矿井之外的所有小煤矿。
三、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办发(2001)25号、68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三)安排、布置、督促和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处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验收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工作验收机构。
四、关闭矿井的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