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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4.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劳动、民政、社会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西医结合治疗。
  2.艾滋病高流行区地(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1年底,地(市)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3.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4.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6.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7.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
  1.各级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中。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症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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