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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5.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6.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防治艾滋病药品和艾滋病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
  7.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的管理。
  8.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9.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所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建设与操作均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
  10.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1年底前,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省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11.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司法、民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生、广播电视、卫生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省、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省和地方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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