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50%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6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蔓延
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市级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符合标准的市级中心血站;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2001年,按卫生部要求,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3.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4.严格执行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医发(2000)268号)文的要求,及时上报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