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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3、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亏损的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其在我市落户。
  (三)招商引资
  1、省内外公民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来济经营满1年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2、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50万元、连续3年使用市区劳动力100人以上,并为这部分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3、个体经商当年纳税15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纳地税10万元或3年累计纳地税20万元以上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数额较大的人员。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1户)到我市落户。
  5、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经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机构,准许经营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
  (四)职工居民家属
  对夫妻分居满3年,一方在外地,且入户人年龄在29周岁以上的,允许户口农转非或非迁非来济投靠另一方生活。对于在济一方符合上述购房、投资、人才规定条件之一的,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夫妻分居,不受时间、年龄的限制。
  (五)就地农转非
  本市常住人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对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以及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本市其他农业人口本着“群众自愿、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非农业户口印章,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这部分人员农转非后涉及到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和义务,均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避免出现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老龄化
  严格限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及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投靠子女和随同子女迁移的除外)的迁入。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予批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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