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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政发[20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化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推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大力引进适用人才,多渠道招商引资,优化人口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把握以下3个原则:
  (一)本市农业人口要求在本县(市)、区就地办理农转非的和本市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全面放开;市区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
  (二)对外地高素质人才及来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建住房的要积极引进,放宽限制。
  (三)对低素质外地人员中要求迁入的,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
  三、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我市市区落户:
  (一)购房入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或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25万元以上(均含旧房),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1户)在购房地落户。
  (二)引进人才
  1、对驻济单位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2、对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含工人技师)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的限制,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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