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社会办儿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法收养或利用儿童(含残疾儿童)从事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6、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7、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8、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9、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组织与实施
1、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
2、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纳入对有关单位的目标考核体系。
3、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规划》中的重点、难点目标,要在经费上给予倾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4、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将《规划》的目标任务、重点指标分解到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设立儿童工作优秀奖,对在实施《规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
5、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为儿童事业的发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监测与评估
1、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
3、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4、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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