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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专用车辆“冲红灯”违章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对专用车辆“冲红灯”违章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1]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配合我市“两个整治”和实施汕头生命工程,维护道路交通法规的严肃性,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对专用车辆“冲红灯”违章处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市政府认为,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军警单位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领导干部更要率先垂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6日

关于对专用车辆“冲红灯”违章处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以来,我局交警支队在汕头市区各主要路口安装、启用了“冲红灯自动监摄仪”,并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同时采取对违章冲红灯车辆予以曝光和对交通违章者依法严格执罚等措施,有效的起到宣传、教育、约束作用,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遏制市区冲红灯交通违章现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据统计,从1997年10月至2001年9月30日拍摄的违章冲红灯车辆中,有23939辆次为政法系统、党政机关、军警等单位的特种号牌专用车辆,占总监摄数的13.3%,其中军车8394辆次、武警8073辆次、政法系统6587辆次、党政机关(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885辆次。
  对于特种号牌和党政机关专用车辆冲红灯的问题,人民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配合我市“两个整治”和“重建信用、重塑形象”工作,维护道路交通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正人先正己,教育机关单位、政法系统和军警车辆驾驶员带头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现就我市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军警单位专用车辆冲红灯违章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从现在起,对违章冲红灯的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和军警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定期通报各主管部门;
  二、从2001年12月1日起,对被“冲红灯监摄仪”拍摄到的上述单位违章冲红灯车辆,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报纸、电视上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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