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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沪府发[2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于1999年10月起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上海则早在1979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2000年末,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241.7万,占总人口的18.29%。据预测,上海人口老龄化进程在21世纪初的前十年较为平缓,但到2010年后会转入高速增长阶段。2015年,全市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将占全市总人口的24.9%。同时,本市老年人口还呈现高龄化的趋势,2000年末,8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老年人总数的12.6%,预计到2005年将上升到13%,2015年上升到16%左右。
  “九五”期间,在市委领导下,经过全市各部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上海市老年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得到了较好实施,上海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为:加强了对全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出台了有关老龄工作的法规政策;初步形成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障机制;在医疗保险制度和社区医疗体制改革中,将保证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放在了重要位置;兴办了一大批老年福利设施和为老服务项目;加大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老年文体教育活动;开展了老龄科研工作以及尊老敬老宣传教育等,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上海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五”期间,上海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依靠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动员全社会力量,从市情市力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使老龄事业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适应,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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