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通、规划、环保、卫生、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规划,并结合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重新审批确定定点资格:
1.现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符合前述选址规则的,按照不重复建设的原则,可以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
2.现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不符合选址规则的,原业主可以申请择址新建,在同一规划区域内没有其他投资者申请定点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审批确认其定点资格;
3.引导和鼓励屠宰行业横向联合,合资共建,扩大规模,提高屠宰行业水平。
(二)获得定点资格的业主或投资人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屠宰厂(场)的新建或改造工程。
(三)未获定点资格的现有屠宰厂(场)可以过渡屠宰至2003年底关闭,过渡期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必须及时关闭:
1.现有场地因城市(城镇)开发建设征用;
2.现有场地、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条件;
3.“三废”和噪音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
4.同一规划区域内获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新建或改造完工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定点屠宰关系到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税收、市场供应、畜牧业发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防治人畜共患疫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配合,确保2003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市政府将把贯彻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成效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督查内容进行考核。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坚持肉品上市查证验物制度和用肉单位原料采购进货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屠宰税费。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防止注水、病死、私屠滥宰、偷漏税费的肉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维护合法屠宰厂(场)的正当权益,为本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依托大型屠宰厂在主城区规划和建设批发市场,完善鲜肉流通体系,培育批发大户,推广批零挂钩、连锁送配的营销模式,确保规模化、工厂化屠宰的鲜肉能够快速地批发扩散到城区的各个零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