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渝府发[2001]104号)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设置屠宰厂(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污染源,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确保市场鲜肉供应,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设置屠宰厂(场)必须服从城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的原则。
  (二)屠宰厂(场)布局选址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区的屠宰厂(场)布局选址方案应事先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屠宰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原则上在主城区范围外各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原则上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负责当地城乡市场的鲜肉供应。
  (四)主城区外的农村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且有商品交易市场的农村小城镇原则可以设置1个生猪屠宰场,负责当地市场的鲜肉供应。
  (五)有商品牛羊鲜肉消费的地方,可以在当地生猪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原则上不专门设置牛羊屠宰厂
  (场)。
  (六)根据部分特需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情况,在渝北区、万州区、荣昌县各专门设置1个清真宰牲场,分别负责主城区、渝西、渝东地区清真肉品的供应。其他区域需要设置清真宰牲场的,由市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确定。
  (七)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屠宰厂(场):
  1.城市(城镇)河流上游、上风向以及取水口上下游规定距离内;
  2.商业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畜牧养殖场的区域内及其附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