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1]380号 2001年11月2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精神,现对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1]17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浙价费[2001]170号文规定核定并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全市(包括所辖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零售价格时,如临时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的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
二、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按浙价费[2001]170号文规定报备案的中标价格进行审核后,向全市(包括所辖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布参考中标价格,各医疗机构根据公布的参考中标价格,按浙价费[2001]170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实际执行的零售价格。
三、省级医疗机构、部队在杭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属政府定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公布参考中标价格,医疗机构按浙价费[2001]170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实际执行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