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0强。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
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重点奖励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设一等、二等和三等。获奖企业从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和企业统计汇总中择优选出,并报省主管领导确认。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省财政从2001年起,每年拨款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省重点10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1000万元为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各市政府不得封锁市场。要坚决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严禁对农产品运销设卡收费,加快绿色通道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