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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万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3亿元、其它地区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亿元、其它地区5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亿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1000亩(林业企业1万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以上计5分,低于1000亩(林业企业1万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万头以下)的计0分。
  6.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7.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地级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市政府确认后统一向省农业厅推荐。属省属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
  2.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市农业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再报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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