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
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1]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在“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发展100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是: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大型或较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是:通过省、市、县各级的重点扶持,带动当地形成一大批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实现农民纯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在10亿元以上,其它地方在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