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政府宏观引导、企业自主投资、银行独立审贷的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投融资机制。调整投资方向,积极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有效扩大利用外资和启动民间投资;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积极申请国家在我省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完善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新上项目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认真研究还款能力和投资回报率,绝不能搞过量的负债建设。
5.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财政资金要尽快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以及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事业的直接投资,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要大力压缩;强化社会保障、再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预算支出;认真清理目前地方自行出台的由财政安排的企业亏损补贴、税收先征后返、减免缓税等政策;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和国库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6.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和市场。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关。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严格土地批租的审批程序。推进文化市场建设,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封锁,努力创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工商、质检、药监等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严格实行政事、政企分开,执行收支两条线,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公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坚决关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
7.强化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重点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机构等经济鉴证类的市场中介组织,推进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和规范工作,提高鉴证质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自律管理,政府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尽快将有关行业准入的意见征询、行业标准制订以及培训、考核、年检、发证等工作,移交给行业协会,增强中介组织的功能和权威,并积极鼓励中外合资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中介机构监管、运营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适应WTO规则的地方立法框架,全面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8.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要求,严格依据中央确定的清理标准,对我省有关经济贸易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性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于违反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等WTO规则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要及时加以修改或废止。
9.进一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法立法框架的意见》(辽政发[1999]32号),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沈阳、大连、抚顺、营口等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扩大综合执法试点范围。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进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建立内外一致、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制度。实行标准公告制度,加强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实现我省检验机构的国际互认。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监控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对涉及到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的重要产品实施标准审查和强制监督检验。建立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据库,以及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计量等信息服务网络,建立WTO/TBT通报咨询分支机构,传递和通报有关标准及技术法规信息,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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