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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努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和部门、单位各项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调资经费,保证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在安排明年预算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出台的调整税收政策和增加工资等减收增支因素,按中央工资政策规定优先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绝不能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省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要求,安排好年度预算,不留新的支出缺口。
  (二)上半年中央调资政策尚未兑现或未足额兑现以及历年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市、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闽委办发(200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闽政(2001)文208号)的有关规定,抓紧按期足额兑现和补发工资。省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中央调资和补发历年拖欠的中央出台工资,不能挪作他用。若还有缺口的,要调整工资发放顺序,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地区性补贴或用原已执行的地区性补贴项目进行冲抵,以确保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足额兑现,不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现象。
  (三)要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工资专户制度。省财政要根据中央调资政策调整2002年转移支付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尽快下达,各设区市财政也要按规定比例安排好配套经费。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落实这次中央出台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力争于2001年12月底前将增资兑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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