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5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决定。
二、关于经费开支渠道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情况,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公司,要随着企业的改制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这次也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