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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
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141号 2001年11月2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保险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 凡在我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一律使用《通知》中规定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我省情况,《专用发票》增加一联,第五联为通知联,印色为黄色。
  (二) 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发票式样,采用定额保单进行承保的险种在保单正本上套印发票监制章。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的保险险种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报南京保监办备案后,再到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早请印制。
  (三)《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不再套印各保险公司的司徽。
  (四)《专用发票》印制的数量,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编报报用计划,用票计划需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发产到县(市)。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市、县税务局申请购领发票。
  (五) 印制费用暂由印制企业与各省辖市、苏州工灶园区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结算。
  二、关于人寿保险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 凡在我省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江苏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寿险专用发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采用汉、英两种文字印刷。电脑票规格为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为190mm×132mm(32开),《寿险专用发票》为四联(式样附后),印色同产险(专用发票)前四联的颜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寿险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不套印各保险公司的司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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