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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塔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塔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242号 2001年11月20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塔河县自来水水费价格的请示》(大价[2001]46号)收悉。塔河县自来水价格是1993年制定的,多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塔河县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2.0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0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制定为每立方米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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