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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意见报告的通知

  (三)清理收费项目,营造宽松环境,减轻银行和企业负担。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抵押担保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减少交费环节,避免重复收费。首次办理抵押、登记、过户时按低标准少收费,贷款续期、展期及抵押物变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收或少收银行接受企业抵押资产的过户费,只收银行变卖抵押资产的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营造宽松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建设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整治信用环境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当地司法、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裁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支持司法独立,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企图通过诉讼逃债、销债、赖债等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涉案价格鉴证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价格鉴证的原则、程序、方法,对抵押抵债品和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变现处理价格(拍卖底价)进行鉴证,严禁高估或低估资产,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严格资产评估,搞好产权登记。企业改制必须聘请省以上财政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严禁将改制企业的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要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落实金融债务的意见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证明。改制企业需要进行债务分割的还应提交原债务人、债务接管人和债权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的转贷协议和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书,否则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批复国有资产重组方案,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六)正确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与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金融部门在依法维护债权、注重风险防范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观念,立足于通过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一方面要强化信贷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健全担保抵押制度,认真审查贷款企业的各种能力,防止出现因主、从合同的无效而造成的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带头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努力改进金融服务,采取积极措施加大信贷投入,综合运用信贷、利率、结算、呆坏帐核销等多种手段,支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重塑新型的银企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支持辖区内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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