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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意见报告的通知

  (三)采取租赁、承包的方式逃避银行债务。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等办法,将部分或全部资产低价承包、租赁出去,承包租赁者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使银行的贷款被架空。
  (四)利用“总贷分用”的手段变相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利用其集团总公司的信用资源取得银行贷款,尔后分配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在子公司改制后拒绝承担以总公司名义获取的银行贷款,等等。当前,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企业逃废债问题严重,已成为制约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不采取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将对我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关于进一步整治金融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将治理信用环境、打击逃废债行为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地方信用环境评定制度和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典型地区公布其为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将联合实施制裁。各级经贸、政法、体改、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资、房管、土地、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有关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监督企业依法落实金融债权,严厉打击不讲信用、逃废债务行为,把信用环境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全社会维护金融债权的合力。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知识,宣传重合同、守信用的先进企业典型,进一步强化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
  (二)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必须依法合现,经债权银行同意并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改制必须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违规操作,逃废金融债务。改制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必须持金融部门出具的落实金融债务情况证明,凡有逃废债行为的一律不得进行注册登记。要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严禁暗箱操作,从源头堵住新发生的逃废债行为。对已发生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证券管理部门不得推荐其上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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