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万忠公路龙宝段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渝府[2001]273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万忠公路龙宝段等交通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1)45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们在请示中建议万忠公路龙宝段的收费年限暂定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200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意拆除该段公路已设置的龙宝收费站。
二、你们在请示中建议石柱县石遂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的收费年限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1999年11月4日至2009年11月3日。
三、上述两段公路收费10年期满后,你们要对公路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测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