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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忠公路龙宝段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万忠公路龙宝段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渝府[2001]273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万忠公路龙宝段等交通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1)4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们在请示中建议万忠公路龙宝段的收费年限暂定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200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意拆除该段公路已设置的龙宝收费站。
  二、你们在请示中建议石柱县石遂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的收费年限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1999年11月4日至2009年11月3日。
  三、上述两段公路收费10年期满后,你们要对公路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测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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