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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有关医疗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物价局有关医疗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计价费[2001]1583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增加医疗收费一次性消耗材料品种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自治区《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406号)文件中规定,对你局请示答复如下:
  一、强力绷带它是石膏绷带的替代产品,作用与石膏绷带一样,而强力绷带的价格比石膏绷带的价格高。因我区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本着为群众着想,减轻患者负担,不能将强力绷带列入允许收费的消耗材料目录内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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