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审批行为应与目前开展的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应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三)注重后续监管,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量,切实保证审批的后续监管的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要依法制定严格的、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侵犯知识产权、逃避债务等行为。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社会监督力量。
(四)依法设立审批。
1.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立。行政审批的设立应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减效能原则。新增审批事项,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不得擅自独立或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事项。
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新设审批、核准事项,要设立听证程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群众意见。
2.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管力度,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或者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要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坚决摒弃局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或继续由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领导,并相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改革工作。体改、监察、法制、编办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意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监督。
(二)注意搞好工作衔接。省级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改革相衔接,对国务院各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对国务院各部门尚未提出改革意见的审批事项,可以根据我省实际,积极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在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清理设立审批事项的文件规章,下级政府或部门依据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规章设立审批事项,应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