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审批等事项改革,指通过取消、下放、转入市场化运作、转移等四种改革形式,本级政府已不再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审批等事项应把握的具体原则:
1.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取消审批,或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对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确有必要可实行备案制。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各级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3.对国家和省既要求有关部门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分配。
4.对国家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认、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和指标控制,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承认其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或认定其合格。
5.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应予取消。
6.由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都予以取消,或采取核准、备案方式,或彻底放开。涉及法规规章调整的,通过法定程序修改。
7.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若确实需要进行审批的,需经各级政府重新审定。
8.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国家部委改革后取消的事项,我省也要取消;省级政府部门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市级相应取消;市级已取消的事项,县级也要相应取消。
(二)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1.根据“减少环节、规范审批、强化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进行规范,进一步减少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形成手续简便、透明度高的一套制度。除国家保密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时限,规范操作程序。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应当由一个部门负责;一个部门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应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馈意见。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应确定主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推行人员“AB角”制度。对每个审批事项时限要量化指标明确规定,限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