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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和改革形式
  (一)改革范围
  各级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均属于本次清理和改革范围。具体可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核准: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审批与核准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需要重点清理和取消的对象。对经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提出合理化改革建议,备案事项一般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有些事前备案实际上等同于核准,对这类事项也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能改为事后备案的要改为事后备案。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1.取消。指审批等事项经改革后,已不存在,不需要再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
  2.下放。指原属上级机关行使的审批权限转给下级机关行使。
  3.转核准或转备案。指原审批事项经改革后,转为核准或备案事项;或者是原核准事项经改革后,转为备案事项。
  4.转入市场化运作。如招投标、拍卖等其它形式。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5.转移。指将审批等事项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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