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得到严格执行,使政府部门在行政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上有明显提高,后续监管上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上明显好转。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同时,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管理方式,力争在制度创新上取得突破。
(三)近期任务
1.省级政府部门今年至明年初在原有审批等事项减少30%的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达到总事项减少50%左右的改革目标;设区的市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减少50%以上审批等事项的目标;各县、市、区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第一轮改革任务。
2.重点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审批、跨部门审批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并取得突破。总结并改进“一幢楼办公”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我省投资环境。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当前,市县、乡三级政府机构改革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省、市、县事权关系,提高办事效率。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巩固和扩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原定的机构“三定”方案(规定)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有利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